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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中 你知道所有权保留约定吗?2024-09-13 01:11:25

  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中 你知道所有权保留约定吗?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买受人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一种交易方式。

  从性质上讲,该方式是作为债权的担保,但由于出卖人将标的物所有权控制在手中,标的物却已于先前转移给买受方占有使用,因缺乏物权的公示手段,导致涉及所有权保留的纠纷日益增多。

  原告深圳市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贵阳市某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签订了《产品定货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多种型号的小型挖掘机,共有3组3台,价值人民币108,000元;A公司须在B公司开业前全部履行合同,B公司于开业后十天内付清全部款项。合同特别设立专门条款约定在B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之前,合同中所有设备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仍归原告所有;若被告未能按上述结算方式支付款项,则需向原告支付逾期每日百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未付款项达7天时,原告有权终止被告对设备的使用,并取回作为合同标的的设备,被告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送货到被告指定销售场地,经调试完全符合使用条件。后被告因其他债权未能及时回收无法近期支付货款,逾期付款也远远超过了合同约定的7天。故A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退还作为合同标的物的设备。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 双方签订的《产品定货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自成立之日起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合同中约定原告在被告付清所购设备的所有款项之前保留对所有设备的所有权,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双方的交易行为构成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当被告逾期付款超过7天时,原告有权依合同约定取回所有设备,故判令被告退还所有机器设备给原告。

  本案件中BWIN体育登录入口,A公司将标的物转移给B公司占有,约定所有权保留,而B公司将合同标的物卖给C,C以为标的物所有权人是B,给付相应对价后,C作为善意第三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此时,A公司也有两种权利救济方式:1)A公司可以侵权为诉求起诉B公司,请求损害赔偿。2)A公司可以不当得利之诉请求B公司返还C取得标的物的对价。因为B公司无法律或约定而取得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应将利益返还给利益损失者——A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