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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机失火谁担责 关键是租赁还是承揽2024-09-05 17:31:23

  挖掘机失火谁担责 关键是租赁还是承揽建筑工地上的重型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意外,造员伤亡或者机械设备自身财产损失。施工方和机械设备所有人往往因为相应的责任划分争执不下,对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就成为重要的研判前提,不同性质的合同将导致截然相反的法律后果。

  ××贸易公司(系刘某成立的一人公司)承揽赣榆港散货码头煤炭、木薯干等货物围堆工程,需要挖掘机,刘某通过中间人联系到朱某,租用朱某的挖掘机,双方口头约定“挖掘机每工作一小时100元,以挖掘机计时器为准,维修保养由朱某负责,加油由贸易公司负责”,朱某将钥匙交与刘某,该挖掘机从事木薯干堆积工作。

  驾驶员张某(驾驶资格证书已过期)在刘某的指挥下驾驶该挖掘机从事镍矿堆积,工作完成熄火离开,十几分钟后,挖掘机起火,经赣榆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造成损失418962元。根据赣榆区公安局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发动机处起火,起火原因为:可以排除电气线路原因引起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发动机散热不畅,高温引燃可燃物蔓延成灾。双方就责任承担产生纠纷,朱某诉至法院。

  原告朱某认为,××贸易公司、刘某租用其挖掘机,且使用不当引发火灾,造成机器烧毁严重,理应由××贸易公司、刘某及驾驶员张某共同赔偿相关损失。

  被告××贸易公司、刘某却认为他们不承担责任。理由如下:其一、朱某提供机械、驾驶员,支付驾驶员报酬,按照要求完工,双方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而并非租赁合同关系,因此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造成损害的BWIN体育登录入口,订作人不承担责任。其二、发动机散热不畅属于机器质量或维护保养不到位问题,应由机械所有人承担责任。

  租赁还是承揽?直接影响到责任的承担,如果是租赁关系,租赁方××贸易公司、刘某在使用租赁物期间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承揽关系,对于刘某来说,没有过错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在法律上,租赁关系和承揽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租赁合同的标的是租赁物,即一方通过提供租赁物获取租金,另一方获得使用租赁物的权利;而承揽合同的标的则是物化的劳动成果,即一方通过提供劳动成果获得收益。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报酬或者价款。

  在本案中,原告朱某将挖掘机钥匙交与刘某后,挖掘机一直处于刘某的控制下,可以判定挖掘机系租赁物,双方口头约定“挖掘机每工作一小时100元”属于租金的计算方式,另外挖掘机驾驶员的日常生活、劳动报酬和燃料方面由被告刘某提供,说明驾驶员受雇于刘某,进一步证实被告刘某等使用的系挖掘机而并非原告朱某提供的劳动成果。据此,法官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租赁合同关系。另外,依据《火灾事故认定书》等相关材料,可以认定挖掘机在对木薯干作业时致使发动机覆盖木薯干等杂物,驾驶员张某在驾驶资格证书过期的情况下未检查机器、长时间操作,最终导致发动机高温引发火灾,并非机器质量问题。最终,法官依法判决被告××贸易公司、刘某赔偿原告朱某挖掘机损失并支付租赁费用,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法官在此提醒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过程中要正常使用并及时检查、检修,防止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毁损或灭失。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